第六十九条

有效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