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十条有效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