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三十六条有效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