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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三百零三条

有效

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第三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三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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