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第三百零三条有效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三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