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第三百零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一)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二)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三)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百条回到全文第三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