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三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