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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有效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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