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二十七条有效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