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有效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