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效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