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