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百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