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九条

有效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