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一十九条有效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