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零九条有效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