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外国国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

(一)仅为主张豁免而应诉答辩;

(二)外国国家的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出庭作证;

(三)同意在特定事项或者案件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