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外国国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
(一)仅为主张豁免而应诉答辩;
(二)外国国家的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出庭作证;
(三)同意在特定事项或者案件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外国国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
(一)仅为主张豁免而应诉答辩;
(二)外国国家的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出庭作证;
(三)同意在特定事项或者案件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