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六条有效外国国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一)仅为主张豁免而应诉答辩;(二)外国国家的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出庭作证;(三)同意在特定事项或者案件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