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