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市和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