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