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维护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养护维修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维修,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设施损坏情况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疏通、维修或者其他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及时清洁地面。

用于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在养护维修作业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行驶路线和时间上提供便利,保证通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