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再生水管道保护范围为管道边缘外侧各二米以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