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水利用的激励措施,加强再生水利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科学使用再生水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珍惜、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