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再生水利用第四十条已修改再生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