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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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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再生水利用

第四十条

已修改

再生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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