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