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