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是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列入的猪、牛、羊、马、驴、鸡、骆驼、兔、鸭、鹅、鸽、鹌鹑等家畜家禽以及其他人工饲养的动物。

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产品,是指家畜家禽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家畜家禽疫病的奶、蛋等。

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下统称家畜家禽疫病),除国家《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公布的病种外,还包括甘南州地方常见家畜家禽传染病病种。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