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储备应急防疫物资,配备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制定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提升突发疫情应急管理能力。

发生重大家畜家禽疫情,以及发现新的疫病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重大家畜家禽疫情处置完毕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和灾害评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家畜家禽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