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家畜家禽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及其他兽医卫生工作相关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