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无害化处理产物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