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