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已修改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