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市政燃气管道已覆盖且已开通管道燃气的区域,燃气企业未按照规定停止瓶组或者瓶装供气的,由区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市燃气主管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