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统筹燃气事业发展,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