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城市燃气规划与建设、供应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应急与事故处置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涉及为终端用户供气的燃气贸易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