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能源规划等,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燃气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实际编制本辖区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利用的内容,应当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