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海上浮动设施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密封性垃圾存储容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处置污染物、废弃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