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作业期间,应当将每航次离港时间,废弃物数量、种类以及倾倒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并按照规定向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