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电动自行车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禁止下列行为:(一)未悬挂号牌;(二)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或者超速行驶;(三)醉酒驾驶;(四)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五)危害交通出行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