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住宅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机构履行与住宅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