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条有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组应当在业主大会选举、表决前核实业主身份。业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