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的国情教育、宣传动员、经验推广和文明实践活动,将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