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