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保护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南明河干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废旧物回收处理场。南明河干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废旧物回收处理场,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堆放的废旧物产生污水渗漏、溢流污染水体。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