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度。以包卫生、包容貌、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方式进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石碌镇建成区的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非市政和规划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等,由石碌镇人民政府负责。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横向:建(构)筑物或者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纵向:建(构)筑物或者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与城市道路设施的分界线;立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确认。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