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共建共享宜居宜业、文明有序的和美昌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