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开展本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评审认定工作,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个人工作室。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传承义务,常随学徒不得少于二人。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