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核定、公告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最大承载量,并监督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执行最大承载量控制规定。

景区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应当及时发布信息,采取相关措施,并向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