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指导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
(三)建立完善创建工作的测评指标体系,组织对全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先进)单位的考核验收;
(四)对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建议;
(五)教育引导民族宗教界人士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建立健全涉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纠纷;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