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促进村(居)民之间相互尊重、和谐相处、团结互助。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