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十四条有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做出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处置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并将公告张贴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处置决定包括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名称、处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围等有关事项。处置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处置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