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有效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7日前向社会公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